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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详解--验收维保篇
发布日期:2021-11-13     浏览量:152
  气体灭火系统是四大传统固定灭火系统(水、气、泡、干粉)之一,应用广泛。近年来,为了保护大气臭氧层,维护人类生态环境,国内外消防界开发了多种替代哈龙1201.1301的气体灭火剂和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本规范是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任务是解决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的新建设、改和扩建工程中气体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消防验收和维护问题。以下小系列讲解:气体灭火系统详解-验收维护。

  1 验收的一般规定

  1.1 系统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技术资料。

  4 竣工文件。

  5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1进行资料核查;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1.4 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移交资料。

  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2.4 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

  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3.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2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 %检查;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按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

  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4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3节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5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5.4节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4 系统功能验收

  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检查。

  检查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不应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4.3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4的规定执行。

  E.4.1 按使用说明书的操作方法,将系统使用状态从主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切换为备用量灭火剂储存容器的使用状态。

  E.4.2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E.4.3 试验结果应符合规定。

  4.4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用、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维护管理

  1. 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永久储存。

  1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2 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3 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4 值班员守则和运行日志。

  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2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表2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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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与气体灭火系统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16执行。

  5. 每日应对低压二氧化碳储存装置的运行情况、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并记录。

  6. 每月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液位计检查,灭火剂损失10 %时应及时补充。

  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 IG 541 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 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

  3 预制灭火系统的设备状态和运行状况应正常。

  7. 每季度应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物的种类、分布情况,防护区的开口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储存装置间的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 连接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或更换。

  4 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 对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

  6 灭火剂输送管道有损伤与堵塞现象时,应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8. 每年应按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9.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维护管理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瓶的维护管理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灭火剂输送管道耐压试验周期应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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